各部:

现将《山西省计划生育协会会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对照执行,抓好落实。


山西省计划生育协会

2014年2月18日


山西省计划生育协会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计生协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议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规范使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二章 会议分类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会议分类标准。根据省计生协工作实际,会议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指以理事会名义召开的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常务理事会名义召开的全省理事会;二类会议:指以省计生协名义召开的工作会、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三类会议:指省计生协会各部门召开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如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应根据各地会员人数,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参加,参会人员不超过250人;全省理事会,参会人员不超过150人。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50人。三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超过30人。各类会议工作人员不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5%。

第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天数和会议议程。一、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三类会议会期半天。电视、电话会议,不超过九十分钟。建立并会套开制度,对时间相近、主题相近、参会范围相近的若干会议,实行并会套开。

第六条 实行会议审批制。一类会议由协会办公会提议,按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要求,分别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二、三类会议由各部提议,报协会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经相关会议通过后,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综合管理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执行情况汇总公示,并按规定要求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各类会议一律不制作、不发放纪念品,会议文具按需领取。会议期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水果,不安排文艺演出,不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第三章 会议费使用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会议经费按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实行预算管理,并纳入财政预算单独列示。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数,用餐安排自助餐。一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房租费20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70元。二、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房租费18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60元。与会人员以在并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到并外召开,机关内部会议场所能满足会议要求的,不在宾馆召开。

第十一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经办人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经办人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交财务人员审核后报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及超范围、超标准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会议费在协会公用经费预算中列支。各类会议一律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不以任何方式向下级机构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应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及追责

第十七条 省计生协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有关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各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